设计合同中的主体问题,请注意!
发布时间:2020-02-25 来源:本站 浏览:次
我建筑设计院针对设计合同的主题问题进行分析提示,如何确保主体之间对权利义务。
合同是指平等的主体之间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协议,合同主体就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。不同类型的合同,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一致的,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合同,在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同,导致合同条款的约定上也有所区别。在设计合同中,合同主体称为发包人和设计人,或发包方和设计方,一般在合同最开始就会列明,
合同双方身份确定,合同约定中所涉及的责任才能明确承担主体。可以说,合同主体是特定,且相对应的,如: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,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等。因此,在合同审核时会先确认合同主体身份,合同主体不同,即使是同一个条款内容,就会出现错误会有不同含义。
若发包人和设计人的身份写错了,则会出现“设计人要求发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……”的表述。这样的表述,显然是错误的,发包人只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,设计人才需对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和质量负责。
这样的错误,通常发生在签订合同时,为了便利,将以往签订的合同版本直接适用,而未注意到合同主体身份变化,及合同条款内容中,责任主体的承担问题。因此,在进行合同文件签署时,一定要注意合同主体问题!
若发包人和设计人的身份写错了,则会出现“设计人要求发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……”的表述。这样的表述,显然是错误的,发包人只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,设计人才需对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和质量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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